今年5月份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已核定自本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母法的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規費收費準則及相關書表,也修正公告並同日起生效。此次專利法修正後,對於相關條文規定的期間有更動之部分如下。
[table “” not found /]附註:上述舉發更正,對於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者,智慧局會依是否準予更正而發送通知,例如擬準予更正者,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如僅刪除請求項者,則無須通知),而擬不準予更正者,則通知專利權人申復。
對於規費部分,發明、新型和設計的專利申請等皆無更動,僅新型更正之規費,修法前分成形式審查之更正NT$1000和舉發案之更正NT$2000,但修法後之新型更正,皆實質審查而統一更正規費為NT$2000。此外,對於設計專利之保護期間從修法前之12年改為修法後之15年,新增之第13至15年年費規費為每年NT$3000(亦即,設計專利年費之標準規費為第1至3年的每年NT$800,第4至6年的每年NT$2000,第7至15年的每年NT$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