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因新冠肺炎(COVID-19)造成全球近兩百國家約三百萬人以上之確診病例,且已有二十幾萬人死亡之嚴重災情。臺灣因早期採取防止措施包含配戴口罩,而疫情較為緩和。為因應此次疫情導致專利及商標案件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臺灣智慧財產局(TIPO)於今年1月31日(及4月8日,同一內容)發布公告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限者,得依專利及商標相關法令申請復權。由於業界之陳情,智慧財產局(TIPO)於今年5月4日重新發布公告,對於專利及商標案件受疫情影響而遲誤指定期間,亦得申請延期,原則上可就原指定期間再展延一個月,如需展延更長時間者,得視具體個案而展延適當時間。
以下轉載智慧財產局2020年5月4日公告之全文
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遲誤各項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者,其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法定期間:
- 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等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請來函說明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之事由致遲誤法定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如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影響其與代理人間之聯繫致申請人遲誤法定期間者,代理人可提具相關事證,本局將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二、指定期間:
- 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而遲誤指定期間,於本局處分前,仍可補正相關行為;如申請人因疫情影響而認原指定之期間有展延之必要者,請檢具事證來函說明,本局將依具體個案情形予以從寬處理。
- 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申請展延指定期間時,有關指定期間展延,依現行審查基準等實務規定;如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影響仍無法於原指定期間為相關行為者,請申請人來函檢附事證說明,本局審酌認有必要時,原則上將就原指定期間屆期日再展延1個月;惟依申請人相關事證,有須展延1個月以上之指定期間者,可視具體個案情形再展延1個月以上之適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