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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標註冊申請之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

臺灣商標註冊申請之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 3

基本上在臺灣申請商標註冊,該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以使消費者認識為指示該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依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標註冊申請時提出的商標圖樣,如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範圍,以免日後取得之商標專用權範圍有疑義之虞。然而對於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為具體明確、不會引起疑義者,申請人於商標註冊申請時就無須聲明不專用。

按我國商標所稱不具識別性部分,可包括說明性文字或圖形、通用名稱、通用標誌或用語等等。由於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之種類繁雜眾多,為利於審查人員及申請人判斷不具識別性部分何者無須聲明不專用或必須聲明不專用,智慧財產局已於2012年訂定「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惟隨著數年來我國商標註冊申請件數的增加,智慧局將所累積的實務案例於今年6月5日更新修正「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彙整成十三項目如下。

例示事項說明(註1)
1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銀行、乳酸菌、披薩、牛排、咖啡、cosmetics等等
2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的文字天然、平價、正宗、生技、原創、好味、有機(註2)、老牌、私房、奈米(納米)(註3)、珍饌、經典、智能、綠能、BEST、FASHION、FRESH、NATURE、PERFECT、TECHNOLOGY (TECH) 等等
3自我標榜的說明用語匠、大師、師傅、達人、職人等等
4商品、服務設計相關用語牌、工藝、文創、和風、美學、製品、藝術、設計、SERIES、SYSTEM、COLLECTION、STYLE、PRODUCT等等
5服務提供方式/態樣宅配、行銷、連鎖、視訊、雲端、網路、數位、線上、手機版、多媒體、INTERNET、ONLINE、NET等等
6地理名稱臺灣、艋舺、Paris等等
7年代與時間民國年、西元年、歲次年、24H、SINCE/ESTD + 年代 等等
8表示公司種類的文字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Co.、Ltd、Corp.、Corporation、Inc.、LLC等等
9表示事業結合體、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業務種類的文字工程、工業、文教、文創、企業、集團、全球、投顧、協會、基金會、物流、不動產、協會、工業、事業、國際、全球、管理顧問等等
10表示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商店或場所的文字店、局、亭、苑、軒、院、堂、樓、家、中心、工坊、老舖、本舖、果園、牧場(註4)、食府、茶行、園區、事務所、專賣店、渡假山莊、網路商城、購物網、藝術工坊等等
11宗教及民間信仰標誌或用語八卦圖、太極圖、萬字圖等等;阿門、哈利路亞、南無阿彌陀佛等等
12通用標章單(雙)蛇纏仗圖、醫療十字圖、Rx處方標誌等等
13以上例示事項的組合(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的文字與圖形組合使用)品質+地名或製法+商品(優質龍潭茶、天然手工皂);成份+商品(草本霜)等等

註1:上述說明之完整內容可參見智慧局網站。
註2:商標圖樣包含「有機」字樣者,申請人於商標註冊申請時需指定用於有機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或零售,並證明已取得主管機關之有機合格驗證。
註3:商標圖樣包含「奈米(納米)」字樣者,申請人於商標註冊申請時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為限於以奈米方式處理者或提供奈米處理者。
註4:商標圖樣包含「牧場」字樣者,申請人於商標註冊申請時需指定用於與牧場相關之食品餐飲、觀光牧場、休閒農場等商品或服務,並取得牧場登記。

此外,依據我國現行採納的國際尼斯分類,智慧局也針對第1至45類列示各類無須聲明不專用之文字。按智慧局公布的例示事項為原則上皆無須聲明不專用,但個案判斷上如仍有疑義,會先通知申請人作說明,再認定是否無須聲明不專用。

臺灣商標註冊申請之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 4
臺灣商標註冊申請之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