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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新商標法2019 – 自2019.12.20起開始試行

緬甸新商標法2019 – 自2019.12.20起開始試行 1
  1. 緬甸新商標法於2019年1月30日成立,並自2019年12月20日起開始試行(soft opening)。試行期間(第一階段)預計6個月,因此預計2020年6月下旬開始正式實行(grand opening)(第二階段)。
    緬甸新商標法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所協同設立之新法,商標法中預計包含商標、服務標章、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10年間有效,而商標之續展為期限前6個月,並在期限逾期後6個月寬限期間得為續展手續,每次續展有效期間10年。又緬甸新商標法亦採行「先申請主義(First-to-file system)」。
  1. 在此之前緬甸並沒有正式的商標註冊制度,因此商標所有權人必須向「註冊署(Office for Registration of Deeds)」(ORD)提出商標所有權宣言書予以登記,並在報紙等媒體約每3年刊登「Cautionary Notice(警告通知)」以尋求商標之保護。
  1. 自2019年12月20日起緬甸智慧財產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試行期間開始接受線上商標申請(online platform for filing of trademarks)。在此試行期間緬甸智慧財產局允許已存在之商標重新登記(再申請)(refiling)以維持其商標保護。惟在此過渡期間,緬甸不接受新的商標申請案。在此試營運期間並不給予編號或作申請日認定之審查。其所需資料係
    。申請人名稱、地址
    。商標樣本
    。類別及商品(必須和在ORD登記者相同)
    。優先權及其證明(若有)
    。指定顏色
    。已向ORD登記所有權宣言書之記錄影本
    。如該商標已在緬甸使用,使用證據及第一次使用日期
    又在試行期間並不接受商標更改所有人名稱或地址等事項。
  1. 在試行期間之重新登記(再申請)可以確保其申請日為緬甸智慧財產局正式實行日之同一日。且可確保已向ORD登記商標之效力。
  1. 如果舊的已在緬甸依舊實務登記的商標未及時於此6個月試行期間重新登記(再申請),或者期間因名稱地址變更而未能重新登記者,可在2020年中緬甸智慧財產局正式實行時申請。當然屆時新申請案亦可受理。
    在正式實行時。商標申請案將受正式審查、公告、異議期間。如有異議將在智慧財產法院進行。
  1. 惟上述因緬甸政府尚未完全公布,許多詳情仍不知悉,緬甸代理人亦尚未知悉所需之公費及代理費等,如有進一步消息,本所將會再通知。
緬甸新商標法2019 – 自2019.12.20起開始試行 2
緬甸新商標法2019 – 自2019.12.20起開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