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年費繳納一般事項
- 臺灣專利年費分為三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發明為二十年,新型為十年,設計為十二年。
- 臺灣專利年費之繳納,第一年年費必須與證書費於核準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一起繳納後,智慧財產局始予公告專利,並發給證書。如非故意而未於上述期限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年費請求發給專利證書。
-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以專利公告日起算,每年應於屆期前繳納。
如未於應繳納期間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之寬限期間補繳。
惟補繳時除原應繳之專利年費外應依逾越期間每逾一個月加繳20%之罰金,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每月應補繳罰金比例如下表:
超過期間 | 1個月以內 | 2個月以內 | 3個月以內 | 4個月以內 | 5-6個月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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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繳罰金 | 20% | 40% | 60% | 80% | 100% |
-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專利年費得予減免。
惟減收年費僅限於第1年~第3年,每年減收新臺幣800元;第4年~第6年,每年減收新臺幣1200元。
根據現行實務,如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時,智慧財產局得逕予依減收標準減收年費。
但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則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至於中小企業必須符合臺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亦即:
A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八千萬以下
B 前項除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C 我國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八千萬以上但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D 我國前項除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但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
實務上,外國中小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者均得申請減收年費,但須告知臺灣代理人其資本額或前一年營業額或雇用員工數,如有必要智慧財產局亦得指令提供證據以資證明。
- 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份;遇有年費調整時則毋須補繳其差額。
- 專利年費繳納後在該保護年限開始前得申請返還。但在保護年限開始後則不準退還。
- 專利年費之繳納得由任何人為之,不限於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時不必附送委任書。
又,申請專利年費減免,若非該專利案件原代理人則必須附送一份特別委任書。
二、專利復權之實務
- 如上所述,專利年費如未在繳納期限前或寬限期內繳納年費加罰金,則該專利將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惟依臺灣專利法第70條第II項規定:「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1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 亦即,例如發明第7年專利年費未在原繳費期限(2017年6月30日)前繳納下一年(第8年)度之年費,則申請人可在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6個月寬限期)期間,除原應付之年費外另依逾越期限之月數加付罰金而保持該專利案件仍然有效不被消滅。如該專利年費未在2017年12月31日前補繳,則該專利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消滅。
- 如上述2.之情形,雖專利權人第8年年費未在寬限期補交而專利權於2017年7月1日已消滅,但該專利權在寬限期滿(2017年12月31日)一年內(即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專利權人依上述專利法第70條II項規定,則仍可在補繳期限屆滿一年內(即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除原應付年費(NTD8000)外並加付二倍年費(罰金)(即總共應付NTD8000*3),則可回復該專利權。
- 實務上專利權人如欲申請專利復權則可自行陳述「非因故意」而未繳年費即可,並不必提交其他證明文件。惟申請專利復權原則上需由專利權人為之,如該案件並非原登記之代理人申請復權則專利權人需出具特別委任書委任該申請復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才能復權。
若該專利權人為臺灣之公司,則特別委任書所蓋之公司大小章必須和原專利案件申請時相同之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