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於2023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已導入加速審查機制,並於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對應於修正後商標法之商標法施行細則及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也一併修正並同日施行。 對於商標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智慧財產局特別訂立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以使申請人能理解加速審查的要件及適用情形。
首先,商標加速審查適用於一般商標的註冊申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除外)。 申請人如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得檢附申請書敘明事實、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提供中文翻譯),同時繳納加速審查規費,以商品/服務之類別數來計費,每類NT$6000。 應注意,一般商標之新申請案仍需繳納註冊申請費每類NT$3000 (限定20項商品)。 其次,加速審查的申請時點必須在商標提出註冊申請後尚未接獲智慧局第一次審查通知前。
加速審查之要件,主要依據商標使用情形作判斷,且商標圖樣必須與所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也必須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智慧局將加速審查的申請類型分成如下二者,申請人在申請書可擇一勾選及附上事證,並敘明事實及理由。
類型一 全部商品或服務均已「實際使用」商標,或全部已「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實際使用」係指在臺灣的商標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等等。「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指接近商標預定行銷於市場之使用情形,其得提出標示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樣本、廣告單據、宣傳印刷品訂單、廣告合約、商業計劃書等資料為證明。
類型二 部分商品或服務有「實際使用」商標,或「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並在商業上有主張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以下為智慧局列舉主張在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
- 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該申請商標,或正進行相當程度的使用準備。
- 因該申請商標的使用,收到第三人的侵權警告。
- 第三人對於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
-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
-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
- 其他足以證明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
商標申請案符合加速審查要件並文件齊備者,智慧局原則上將於2個月內作出審查結果。依智慧局2023年統計,商標申請案的平均首次通知審查意見為6.2個月,而審結期間為7.5個月。因此提出加速審查的商標申請案,將縮短四至五個月的審查時間。然而就商標使用而言,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案為採先申請主義,而不要求必須先有使用事實,相較之下,提出加速審查的商標申請案的條件則顯得嚴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