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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同時申請之策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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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布自2013.1.1起配合商標之尼斯分類第10版實施,開放接受藥品、醫療用品、獸醫製劑等商品零售?批發服務之商標申請案。其大要如下:

  1. 開放受理之服務項目限於:
    • ①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②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③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④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⑤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⑥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⑦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上述均屬3509類似群服務項目。
  2. 申請人所指定之服務範圍必須與提供之營業執照核準經營範圍一致。
  3. 其他「零售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提供藥品的零售或批發資訊」等並不開放,亦即服務名稱必須遵照上述開放名稱。
  4. 上述開放之零售或批發指將藥品、醫療用品、獸醫製劑等集中及歸類(不含運輸)以供顧客觀覽及購買,包含實體商店或網際網路之銷售平臺。
  5. 在上述七個開放受理的服務項目中:
    1. 原則上①與②、③、④、⑤、⑥、⑦類似;
    2. 原則上②、③、④、⑤四項間互相類似;
    3. 原則上②、③、④、⑤與⑥、⑦間不類似;
    4. 原則上⑥和⑦類似。
  6. 又在中國大陸商標實務中值得注意的是:
    1. 服務與所銷售商品原則上不類似;
    2. 服務與 ”替他人推銷” 等其他第35類服務原則上不類似。
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同時申請之策略簡介 1
中國大陸開放受理藥品等商品零售批發服務之商標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