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經檢討現行專利規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和為建立合理收費機制,已研訂調整部分專利規費和增訂相關申請費。修正後之專利規費將配合新專利法自102年1月1日施行。茲整理修正要點如下:
項 目 | 收費方式 | 說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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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再審查 | 基本費NT$7000 (請求項10項以內) 加收請求項超項費用,每項NT$800 | 適用於102年1月1日後申請再審查之所有專利案。此基本費為從現行規費NT$8000調降至NT$7000,但仍比照現行規定以說明書和圖式之合計頁數在50頁內為準,再依超頁費用之每50頁加收NT$500,而現行規費沒有加收請求項超項費用。 |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基本費NT$5000 (請求項10項以內) 加收請求項超項費用,每項NT$600 | 此基本費和現行規費之金額相同,惟現行規費沒有加收請求項超項費用。 | ||
回復優先權主張 | NT$2,000 | 此為配合新專利法第29條第4項規定而增訂之申請費。 | ||
誤譯訂正 | NT$2,000 | 此為配合新專利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而增訂之申請費。 | ||
發明或新型之舉發 | 舉發請求撤銷全部或部分請求項 | 基本費NT$5000 另加收舉發請求撤銷之請求項項數費用,每項NT$800 | 按現行舉發申請費僅分為發明NT$1000、新型NT$9000、新式樣NT$8000,而修正後之舉發申請費,除了設計(「新式樣」於新專利法實施後修正為「設計」)舉發申請費仍維持現行規費NT$8000外,發明和新型之舉發申請費將調整如左欄所列者。 | |
依特定事由舉發請求撤銷全部專利權* | 發明 | NT$10,000 | ||
新型 | NT$9,000 | |||
新型更正 | 一般更正採形式審查者,每件NT$1000 | 現行新型更正規費為NT$2000,惟修正後規費將依左欄二種情形來收費。 | ||
更正併同舉發實質審查者,每件NT$2000 | ||||
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變更代理人等事項 | NT$300 | 現行實務對於申請人等之異動登記相關變更事項已有收取變更規費NT$300,新專利規費將明定此等收費方式,包括同時提出多項變更登記均僅收取一筆變更規費。 | ||
改請為物品之部分設計或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 NT$3,000 | 此為配合新專利法第156條及第157條規定而增訂之申請費。 |
*專利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等情形
此外,依現行規定發明專利案申請實體審查後,於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申請撤回申請案,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而修正後增訂對於發明先申請案,於尚未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已被主張國內優先權而自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者,或申請改請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