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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99年8月17日通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

立法院99年8月17日通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 1

海基會江丙坤董事長及海協會陳雲林會長於99年6月29日於中國重慶所簽署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和「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日前已經行政院通過並送至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並已於99年8月17日通過此兩項海峽兩岸重大協議,和三讀表決通過相關修正條文包括專利法第27和28條、商標法第4和94條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17條。 「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共有十七條協議,涵蓋項目有合作目標、優先權、保護品種、審查合作、業界合作、認證服務、協處機制、業務交流和官方溝通平臺。

其中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為遵照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各會員間互相承認優先權之精神,所達成此次協議重要成果之一。而上述專利法、商標法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修正條文,即為配合此優先權項目,修正明訂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效力,藉此保障海峽兩岸雙方申請人權益。

至於雙方何時受理優先權之申請等,我方仍需和陸方進一步協商與討論後另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