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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未能於其公告之「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所列期間內完成發(fā)明專利申請案件之審查(初審)時,申請人得終止辦理並請求退還實體審查規(gu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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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於2008年1月10日修正公告「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其中有關「發(fā)明申請案初案」之處理期間如下:

序號事項類別處理期間
1發(fā)明申請案初審:
1-1核子工程類18個月
1-2活用品、土木建築類24個月
1-3一般機械工程、運輸、成型類24個月
1-4通訊類24個月
1-5量測、光及儲存裝置類27個月
1-6有機、無機化學、冶金、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類27個月
1-7紡織及不屬別類之柔性材料、造紙及紙製品加工類27個月
1-8資訊類27個月
1-9半導體類27個月
1-10電力、基本電子電機元件類27個月
1-11電子商務類27個月
1-12光電液晶類30個月
1-13生物技術、醫(yī)藥品、農藥、食品類36個月

又,智慧財產局於「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第一章總則之「10規(guī)費」中述明:

「另依規(guī)費法第19條規(guī)定,各機關…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者,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返已繳規(guī)費。

(2)本局未能於本局公告處理期間內完成審查者,申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本局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guī)費?!?/p>

最近智慧財產局通知各代理人並決定,如發(fā)明專利申請案自接到該局通知進行實體審查之公函起,在上列處理時間內仍未接獲該局審查意見或結果者,如申請人願意終止辦理,可放棄或撤回該申請案並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規(guī)費新臺幣8,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