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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閱卷作業要點」於2009年10月29日公佈 已審定之專利爭議案件任何人均得申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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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閱卷作業要點」自1994年訂定發布後雖於2000年及2004年二次修正,惟對於異議及舉發案之閱卷一向限制於雙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始得閱卷。對此外界迭有批評。為此我國政府依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規定修正「專利閱卷作業要點」。該要點於2009年10月29日由經濟部公佈並即日生效。

此次閱卷作業要點最重要之修正如次:

  1. 已公開或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審定之異議案、舉發案、更正案、專利權期間延長案或特許實施案,及已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任何人均得申請閱卷。
  2. 未公開或公告之專利申請案,不論審查中或審定後,均限當事人始得閱卷。
  3. 審查中之舉發案、更正案、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案、特許實施案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申請閱卷。
  4. 專利案卷經電子儲存者,以影像或複製品提供閱卷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