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智慧財產局(TIPO)自2009年1月1日起試行實施「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以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期間。試行以來約1年預估將受理500件加速審查案件。因此臺灣智慧財產局對於已實施之AEP(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實體審查而核準者」可依AEP申請加速審查以外,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另外開放下列二種情形亦可依AEP申請加速審查;
(2)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3)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在上述申請事由(1)中,自2010年起申請人必須檢附外國案之專利局所發給之審查意見書和檢索報告。
此次新增加之申請事由(2)中,只要外國對應申請案在美國、日本、歐洲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則可提出要求加速審查,如果臺灣案和美、日、歐案之申請範圍無差異則臺灣智慧財產局在6個月內可發出審查結果,如果有差異者則在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
又所增加之新申請事由(3)則對因商業上實施所必要者可提出例如授權契約、廣告目錄等則臺灣智慧財產局預計在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又上述三種申請事由,其申請時機均必須在申請人已提出請求實體審查而臺灣智慧財產局已通知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始可提出申請加速審查。
上述三種可申請加速審查情形,列表如下:
申請事由 | 所需文件 | 外國專利局 | TIPO處理時間 (審查結果) |
---|---|---|---|
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準者 | 1. 申請書 2. 外國案已核準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或核準通知(註1)及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3. 外國案審查過程中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中、英文以外者應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4. 外國案與本國案申請專利範圍之差異說明(如無免送) 5. 外國案違反新穎性及進步性之非專利文獻影本(如無免送) 6. 如有上述5.之情形,本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如無免送) | 不限 | 6個月 |
二、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 1. 申請書 2. 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註2)及檢索報告(註3)(英文以6. 美日歐案之審查通知及檢索報告若有指摘該外國案違反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情形,本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3. 美日歐專利局審查意見通知書所依據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4. 美日歐案與本國案申請專利範圍之差異說明(如無免送) 5. 美日歐案引用文獻中之非專利文獻影本(專利文獻免送) 6. 美日歐案之審查通知及檢索報告若有指摘該外國案違反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情形,本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 美國、日本、歐洲專利局 | 6個月(申請範圍無差異) 9個月(申請範圍有差異) |
三、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 1. 申請書 2. 申請人商業實施證明文件(如產品照片、販售型錄、己洽談授權契約等)。 | - | 9個月 |
註1—例如美國之Notice of Allowance and Fees Due (PTOL-85);日本之「特許查定」;歐洲之Decis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註2—例如美國之Non-final rejection;日本之「拒絶理由通知書」;歐洲之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96 (2) EP C 或 Intention to Grant 或Communication about Intent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註3—例如PCT指定USPTO, JPO或EPO為國際檢索機構(ISA)所製作之國際檢索報告(ISR或國際調查報告)或EPO製作之歐洲檢索報告(European Search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