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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

臺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按專利法係採屬地主義,因此,縱然於我國已經取得專利,但是於他國未取得專利時,可能透過貿易交流,則發生在他國所合法生產的產品卻侵害我國專利的情形。而在國際貿易交流頻繁的今日,對於此種專利侵害的情形,各國均有不同程度的邊境管制措施。例如,在美國即限制侵權產品之進口;而在歐盟、中國大陸與日本,則進一步限制其進出口。

現行臺灣對於專利權侵害的邊境管制措施,並未規定於專利法中,而係由各地海關依照「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最新修訂日:2012年10月1日)來執行。於該作業要點中,係要求專利權人先取得法院假處分之裁定後,再提供貨物進出口的具體資料(進、出口時間及地點,裝運進、出口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始能由海關來配合辦理。由於程序繁瑣,對專利權人之權利保護,似有不足。

有鑑於此,立法院於2013年1月3日通過專利法增訂條文中,包含新增訂第97條之1至之4邊境保護條文4條。又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與財政部應於三讀通過公布日起2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辦法。該新增條文業經總統於2014年1月22日公布。新增條文內容簡述如下:

  1. 查扣之申請:
    專利權人(申請人)對於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之進口物,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並提供擔保金,向海關申請查扣;而被查扣人得提供反擔保以廢止查扣。並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下,雙方均得向海關申請檢視其查扣物。
  2. 查扣之廢止:
    於申請查扣後,申請人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並通知海關、訴訟經駁回確定、經判決確定未侵權、申請人主動申請廢止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
  3. 查扣衍生費用:
    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如經法院確定判決認為查扣物侵害專利權,則由被查扣人負擔前述費用;否則,即由申請人負擔。且前述費用得優先於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損害就保證金受償。
  4. 其他
    關於因查扣致被查扣人所受之損害、保證金 (擔保金、反擔保)之返還、以及查扣相關程序之授權規定等,亦分別增訂於新法中。

惟應注意者,上述我國專利法之邊境保護措施僅及於進口而不及於出口,且必須依專利權人之申請才能保護,海關不得依職權及予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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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