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智慧財產局現行規定,申請人於提出專利之申請書,除了應填寫申請人姓名(指自然人)或名稱(指法人)、地址(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和簽章以外,如法人為公司、機關、學校或財團法人者,必須載明代表人姓名 (例如本國公司或財團法人之代表人,應為其等向經濟部或主管機關登記之負責人或董事,而如為政府機關,其代表人應為該機關首長,如為學校,其代表人為該校校長)。對於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之簽章,需注意事項如下。
- 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上簽章,但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代理人簽章,並於專利申請時提出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委任書應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惟如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申請人)簽章,但代理人已於申請書上簽章者,可認雙方意思合致,此時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簽章亦可。
- 申請人如為自然人,可用簽名或蓋章,如蓋章不得使用職銜章 (因職銜章僅能代表某自然人於公司或單位中之職務或職稱,屬於執行業務時辨別身分之用,若使用於專利申請文件之簽章,無法確認申請人之人格專屬性)。
- 申請人如為本國法人,除了應由其代表人簽章外,也需加蓋法人印章 (申請人如為外國法人,僅由其代表人簽章即可)。公司法人之印章原則上應係與公司全名一致之公司大印,而諸如「XX公司專利專用章」、「XX公司智慧財產權專用章」等,因與申請專利之用途一致,亦得作為申請專利之用 (但如為「XX公司契約專用章」、「XX公司進出口專用章」、「XX公司報關專用章」等等,均僅在某種特殊用途下始能使用,皆不得作為申請專利用章)。
-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時,應蓋政府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簽名或蓋章 (例如申請人為「XX部YY局」,代表人應填載局長姓名「○○○」,並簽名或蓋首長私章、職名章、職銜章)。申請人如係學校或財團法人者,其代表人之簽章可比照政府機關辦理。
- 申請人如為公司組織,其代表人為另一公司組織時,例如甲公司之代表人為乙公司,則專利申請書上之代表人欄位須載明乙公司並蓋乙公司之印章。
- 對於使用專利電子申請文件者,應由申請人使用電子憑證為數位簽章,若申請人為二人以上時,所有申請人均應為數位簽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為數位簽章,若代理人為二人以上時,由其中一位代理人為數位簽章即可。
- 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後,智慧財產局原則上不須審核申請人於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上之簽章與該案卷存簽章是否一致,只要有申請人或代理人之簽章,即可認該申請行為係為申請人之意思表示。但如辦理權利讓與或信託、提早公開發明申請案、撤回或拋棄、閱卷等對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智慧財產局必須審核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上之申請人簽章與該案卷存簽章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方式包括1)補正與卷存簽章一致之簽章,或2)申請變更簽章 (須提出新、舊印章/簽名樣式,或檢送切結書,如為自然人於專利核準後辦理者,須檢送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或3)切結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上之簽章確為其親自簽署或有權之人簽署 (以切結之方式補正而不申請變更簽章者,僅就當次申請事項發生個案之效力,其後辦理有關專利事項而須審核簽章時,仍以卷存原簽章為比對基準)。
此外,公司辦理專利申請如非由如上所載代表人而係由其他有權簽署文件者提出時,須提出法人授權證明文件或由其聲明表示其係屬執行職務,具有代表法人為該簽章行為之權限。所謂有權簽章之人,例如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而有權聲明之人包括簽章本人、申請人之代表人或申請人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