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專利法於2011年修法時,曾經研議是否開放動物及植物專利權,惟最後在多方考量下,仍決定維持不開放動物及植物專利之規定(現行專利法第24條參照)。是以,臺灣關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仍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規定辦理。
現行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係於2004年進行全文修正,並於2010年修正關於優先權之規定。
- 品種權之要件
植物品種與種苗法中所稱之「品種」,係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相對於取得發明專利的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而要取得品種權,除該品種必須有一適當名稱外,尚須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與穩定性。
其中,所謂「新穎性」係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可區別性」係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發明專利雖然也有新穎性之要件,但定義上卻與品種權之新穎性不同,其反而較類似於品種權之可區別性。
至於「一致性」則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而「穩定性」係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 品種權申請之注意事項
- 申請程序
關於品種權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而目前實際執行審查業務的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種苗管理科。
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如欲申請品種權,應提出植物品種權申請書、植物品種說明書、品種特性彩色照片光碟與申請費等,審查中如有必要,中央主管機關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一般而言,申請案的審查期間需約1~3年。惟依植物品種與種苗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於申請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部分申請資料公開,而公開後申請人將依法取得臨時性之保護。 - 保護範圍
依現行規定,得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之植物種類,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子植物、蕨類及其他特定植物。如係尚未公告之植物品種,利害關係人不妨考慮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方式,建議主管機關公告。
品種權之效力自申請案核準公告之日起發生,而木本或藤本植物品種權權利期間為自公告日起25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則為20年。權利期間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其收穫物或該收穫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所為生產或繁殖;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為銷售之要約;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輸出、入;以及,為前述目的而持有等行為。
前述臨時性保護係指對於明知品種權申請案已經公開,於核準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品種權人得於取得品種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 優先權主張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1條之規定: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未共同參加品種權保護之國際條約、組織,或無相互品種權保護之條約、協定,或無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品種權保護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品種權保護不予受理者,其品種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亦即,對外國人所申請之品種權係採互惠主義,於相互承認的前提下,才會準許對應外國人之申請案。而於2010年修正之第17條則將承認優先權的範圍,除前述之相互承認原則外,並擴及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 主管機關網頁公告資訊
關於植物品種權的相關公告資訊,可於行政院農委會之植物品種公告查詢系統(http://newplant.afa.gov.tw/)查詢。
- 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