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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辦理變更之一文多案實務

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以往專利申請人如已申請多件臺灣專利,爾後變更其名稱和地址等,則需逐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登記。對此智慧財產局於2014年11月公告增訂專利案辦理變更之一文多案申請作業。此一文多案之變更事項不僅包括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之基本資料如名稱/姓名、地址、國籍、代表人 (指法人、公司、機關等代表人),也包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地址和國籍,和代理人、送達代收人等項目。

辦理上述專利案變更登記所需文件和官費如下:

  1. 申請書 (申請中案件和已準專利權案件必須分別辦理而不可同一文辦理。如有需要同一文申請書中並可另附案件清單)
  2. 申請規費 (依目前實務僅辦理變更申請人名稱、發明人姓名和代理人需繳納規費 ; 如同一申請書同時辦理多項變更,每個申請案號僅收一次變更規費NT$300。因此每一申請書以申請案號為計算單位,例如該申請書所載10件申請案號,則需繳納NT$300 X 10 = NT$3000 規費)
  3. 其他 (如係由代理人辦理,則需檢附委任書 。 如係外國申請人辦理公司名稱變更,需要檢附官方證明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1. 原則上所有申請案號之申請人必須一致,如有部分案件與他人共同申請,雖可辦理同一申請人之基本資料變更,但申請書中除了記載該變更外,需敘明申請人之排列組合,例如第1至5件申請案號為申請人甲,第 6至10件申請案號為申請人甲及乙。
  2. 變更事項可由原代理人辦理,如非原代理人辦理而該代理人並不接管案件則可出具特別委任書委任該代理人僅辦理變更事項,而不變更代理人。唯二者均需檢附新委任書。
  3. 同一外國申請人如有不同中文譯名,需依相同中文譯名之專利案,分別提出一文多案申請書。
  4. 辦理專利權人名稱變更無需檢附原專利證書。如專利權人希望在原專利證書上加註專利權人變更後名稱,則不可使用一文多案辦理專利權人名稱變更,而需改用一文一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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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辦理變更之一文多案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