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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之重要修正事項

歐盟商標之重要修正事項 1

歐盟於2015年12月24日公告修正歐盟商標規則,自2016年3月23日起歐盟商標之主管機關正式由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 改為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亦即「歐盟智慧財產局」。屆時所有有效及申請中之共同體商標(CTM)將自動變更為歐盟商標(EUTM)。現在歐盟智慧財產局共有28個會員國,因此在歐盟取得歐盟商標,其所保護之國家及於28國。

按該歐盟主管機關係位於西班牙之阿利坎特(Alicante),從1996年受理商標申請案以來已用23種歐洲語言處理過130萬件以上商標申請案,其掌管之業務除了歐盟商標外,亦包括歐盟設計,其經費主要來自於商標及工業設計之申請費和延展費,因而為自立自足之主管機關。

  1. 上述歐盟商標規則之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簡 稱英 文中 文
修正前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
修正後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歐盟智慧財產局
  1. 商標申請/延展費用
現行費用修正後費用
申請規費 (電子申請)900 (3個類別以內)850 (第1個類別)
類別規費 第2個類別-50
第3個類別-150
第4個類別後每類150150
延展規費 (電子申請)1350 (3個類別以內)850 (第1個類別)
類別規費 第2個類別-50
第3個類別-150
第4個類別後每類400150
  1. 指定商品/服務
    「歐盟商標規則」修正後,若指定商品/服務使用尼斯分類之組群標題名稱提出申請時,必須明確及正確地記載指定商品/服務之範圍。對於2012年6月22日前提出之商標註冊申請,若指定商品/服務為使用尼斯分類組群標題名稱,則必須於修正案生效後6個月內(即2016年9月23日前)提出清楚記載指定商品/服務之宣誓書(Declaration),未於期限內提出宣誓書者,則指定商品/服務之保護範圍僅依字面意思解釋。
  2. 加強對非傳統商標之保護
    刪除「圖文表示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之申請要件,以利於非視覺可感知的聲音商標及氣味商標、全像圖等之申請。
歐盟商標之重要修正事項 2
歐盟商標之重要修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