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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各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表

臺灣專利各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表 1

智慧財產局於2018年7月4日公告修正專利各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表。由於過去十年來智慧財產局積極推動各項措施以提升專利審查效能,對於清理專利積案已獲取卓越成績,尤其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平均首次通知期間和審結期間,於去年已分別降到9 個月和16 個月以內。以下為智慧財產局對於專利申請主要項目和類別的處理時間。

發明申請案初審

編號申請類別平均首次通知期間處理期間
1生活用品15個月20個月
2土木建築18個月22個月
3一般機械工程18個月22個月
4運輸、成型18個月22個月
5通訊18個月24個月
6量測、光及儲存裝置12個月20個月
7有機、無機化學、冶金、金屬表面處理、電鍍12個月20個月
8紡織及不屬別類之柔性材料、造紙及紙製品加工18個月22個月
9醫學工程18個月22個月
10資訊15個月22個月
11半導體12個月20個月
12電力、基本電子電機元件12個月20個月
13電子商務、金融科技18個月24個月
14光電液晶12個月18個月
15生物技術、醫藥品、農藥、食品18個月24個月

發明申請案再審

編號申請類別平均首次通知期間處理期間
1電機18個月24個月
2機械、日用品8個月12個月
3化工18個月24個月
4生技、醫藥22個月28個月

新型和設計申請案

平均首次通知期間處理期間
新型申請案4個月5個月
設計申請案初審6個月8個月
設計申請案再審6個月10個月

依我國現行專利制度,發明申請案和設計申請案皆採行實體審查(前者可於專利申請之同時或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者則於文件齊備後由智慧財產局自動進行實體審查),而新型專利申請案為智慧財產局收到文件後進行形式審查。此外,同一發明專利如在我國和外國皆有申請專利,且符合相關規定者,申請人也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臺灣專利案之加速審查或PPH審查。另一方面,由於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專利審查時間較短,倘若申請人僅先向我國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但考量專利布局而有國外市場需求者,可按規定向智慧局提出延緩實體審查申請,嗣後由智慧局依提出申請書時所記載日期續行實體審查。如此可避免因臺灣取得專利而公告,卻造成國外申請時不符合新穎性要件而無法獲得保護。

臺灣專利各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表 2
臺灣專利各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