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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法修法之最近動向

臺灣專利法修法之最近動向 1

我國現行實施中之專利法架構為2011年修正而2013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該法雖於同年6月、2014年及2017年修正部份條文,惟因現今國際財經變化甚大,因此智慧財產局於2017年12月21日及2018年1月15日舉行二次公聽會,並於2018年5月17日公布專利法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如本所2018年6月25日智財訊息 「臺灣專利法修法之動向」所示項目。惟智慧財產局在參酌外界修正建議後,對於有些外界不同意見審慎考量後對「專利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限之復權」、「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之期限」、「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專利案公告後,得合法使用檔案資料之型態,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及翻譯」及「讓與不破授權原則」等項目暫不作修正,而對「核準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限制於「發明」及「新型」,並於2018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草案。

上述專利法修正草案已由經濟部同意轉呈行政院,行政院於2018年12月27日院會通過,該修正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三讀通過時間雖未定,惟因僅專利法部份條文的修正,最快則在今年可能會通過實施。修法內容如下:

修法內容現行法修正案新修條文
1核準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發明專利申請案初審核準審定後30日內得申請分割。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於初審、再審查核準審定後得申請分割;且得申請分割之期限,為核準審定後三個月之內。§34, 46, 71, 107, 119, 120
2舉發審查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一個月內為之。但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之。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為三個月,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並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內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73, 74 ,77
3限制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並改採實體審查新型更正案之審查採形式審查且未限制時間點。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限於舉發案件審理期間且有法定情況時、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及訴訟案件繫屬中;並將新型更正案之審查改採實體審查。§118
4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設計專利權期限十二年。設計專利權期限十五年。§135
5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對專利檔案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或圖說,應永久保存。專利檔案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或圖說具保存價值者,應永久保存,其餘改為三十年以下之分類定期保存。§143
臺灣專利法修法之最近動向 2
臺灣專利法修法之最近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