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商標法始於1982年,並於1993年及2001年歷經二次修正,第三次商標法修正係於2013年,而自2014年開始實施。
此次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9年4月23日通過第4次商標法修正案並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 此次商標法修正僅及於6個條文,包含四大重點,簡單分析如下:
(1) 加強對惡意商標申請行為的規範
在商標法第4條第1款(按臺灣之法律條文為條-項-款;而中國則為條-款-項)後段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之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68條新增第4款:「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2) 規範商標代理機構對惡意商標申請行為不得接受委託之義務(第19條第3款)
上述第68條第4款之對惡意申請註冊及訴訟規範之處罰應及於代理機構。
按上述(1)及(2)中所規範之惡意申請及囤積註冊之具體行為類型如: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大量註冊商標;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基於不正當目的重複申請商標註冊等。
(3) 提高侵權賠償數額
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4) 打擊假冒註冊商標行為之補強措施
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人民法庭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可以責令銷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