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臺灣依2011年1月至2019年10月間實施之專利法,如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可依專利專責機關 (TIPO) 通知或申請人自己主動申請而提出分割之申請,但其期間限定於:
- 原申請案初審或再審審查期間
- 原申請案在初審核準審定後30日內(但再審查核準審定則不可分割)
- 至於其分割效果則如下:
- 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得為分割案之申請日
- 原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
- 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之範圍
- 分割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
二、嗣後專利法於2019年修正並自2019/11/1起實施,其將發明專利案分割之程序放寬為:
- 原申請案初審審查期間或再審期間
- 原申請案在初審或再審核準審定送達後三個月內
至於其分割效果如上述般,除3、4、5及6外,另加一項規定,即在原申請核準案之分割,7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準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意即,分割只能自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記載,且非原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之技術內容申請分割,以避免重複專利。
三、在臺灣新型專利申請案因採形式審查,因此依舊專利法僅能於原申請案審查期間中分割,在核準處分後並不能分割。又,新型專利申請案並無再審查制度。惟現依2019/11/1實施之新專利法,新型專利申請案可在原申請案核準處分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分割。
四、至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依舊法或新專利法均無核準後分割之制度,惟設計專利申請案在申請初審及再審查期間均可以申請分割。
五、自民國100年臺灣採發明初審專利核準後準予分割制度起,臺灣之分割案件數如下所示: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
---|---|---|---|---|---|---|---|---|---|
發明 | 803 | 1122 | 1583 | 1984 | 2537 | 2917 | 2936 | 2328 | 1304 |
新型 | 15 | 3 | 21 | 9 | 10 | 5 | 12 | 12 | 4 |
設計 | 57 | 54 | 205 | 239 | 204 | 211 | 203 | 249 | 215 |
*至2019/7/15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六、自2013~2019*發明案分割件數如下:
件數 | % | |
---|---|---|
發明初審期間分割 | 4024 | 25.73 |
發明初審後分割 | 8977 | 57.4 |
發明再審期間分割 | 2638 | 16.87 |
*至2019/7/15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因此,在臺灣發明專利申請人一半以上係在專利審定核準後才申請分割。
七、根據調查一般分割之動機為:
- 單一性問題
- 母案含有未請求之發明
- 希望獲取不同之審查結果
- 間接延長審查期間
- 母案獲準範圍不符預期
- 提高專利申請數量
八、臺灣雖於2019年放寬分割之限制,除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在審查期間可以分割外,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初審審查核準後以及在再審查核準後三個月內亦可以分割,而且新型案在初審核準後亦可以分割。可是臺灣現行專利制度仍留下一個課題,即專利審查在核駁後不能分割,對申請人而言似仍有保護不足而期待將來可以放寬。
備註:
除了上述美國、日本和韓國之外,西班牙、波蘭和加拿大也與臺灣簽訂PPH合作計畫,惟2019年並任何申請人提出PPH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