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2019年度新申請案約86,794件,平均審結時間為6.7個月及第一次OA發行時間為5.2個月,其中臺灣本地申請人占71%,外國申請人占29%。
- 近來商標發展快速,有部分申請人面臨商品上市壓力,時常希望有加快審查制度,惟至今為止在臺灣申請商標仍無「加速審查」制度。
- 為此,臺灣智慧財產局(TIPO)擬自本年5月1日起推行商標「快軌」審查制,如果依一定條件下「快軌」申請之商標案,預期第一次發出審查意見(OA)為申請後約3.5至4個月之間,亦即申請案之審查時間將可縮短1.5 ~ 2個月左右。
- 如使用快軌申請案,除原來申請案所需繳交之申請規費外,並不需要另外繳交其他費用。此外,利用電子申請方式申請商標,每案申請費用可減少NT$ 300,而且如全部指定/服務項目均和TIPO之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一致,則每類申請規費可再減少NT$ 300,因此似乎對申請人甚有吸引力。惟需注意者,若要符合商標快軌申請制,所有商品/名稱必需完全和TIPO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一致,只要有一項商品/名稱不同,即無法符合快軌申請制。
- 快軌制商標申請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快軌申請案 | 一般申請案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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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電子申請 | 電子申請或紙本申請 | 快軌申請案皆需使用TIPO電子申請系統 |
商標類型 | 平面商標 | 平面商標、非傳統商標(立體、聲音、顏色等),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 非傳統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均不可以快軌申請 |
委任狀 | 委任狀必須於申請日起20日補送 | 委任狀一般可在TIPO通知日起1個月(本國人)或2個月(外國人)內補送 | 無論本國或外國申請人,如提出快軌申請案,皆需於申請後20日內補送 |
商品/服務名稱 | 必需全部為TIPO之電子系統參考名稱 | 如有申請人自訂商品/服務名稱TIPO會對不予接受者命令刪除或改名稱或作解釋 | 如有任一項商品/服務名稱不符合,即不符快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