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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法施行細則於2020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要點說明

臺灣專利法施行細則於2020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要點說明 1

臺灣現行專利法於2019年11月1日修正實施。經濟部對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當中之第17條和第39條,為鬆綁規定而提出修正,於2020年6月24日發布公告。修正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於同年6月26日起實施,其修正內容之要點說明如下。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本條主要關於發明專利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包括發明名稱、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符號說明,並依序附加其等標題和作段落之編號等等;如生物材料相關發明,應載明寄存機構 日期及號碼,而發明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其說明書應記載序列表,並以規定格式單獨記載該序列表。此次修正放寬申請人可依智慧局規定之電子檔格式提出序列表,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以免除提供紙本序列表,且符合規定格式之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說明書超頁費。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

本條為關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第三方意見書之提出。亦即,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審定前,任何人認為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可向智慧財產局陳述意見,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其提出期間原規定需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至審定前。由於發明申請案依規定於申請日起18個月公開,而智慧局審查對發明申請案之審結期間已較以往縮短。目前初審平均審結期間為約十四個月,如此,對於公開前已審定之發明案,第三人即無法提出意見書。為完善公眾審查機制,促使公眾參與,提升審查品質,今後對於第三方意見書之提出時間點,將不受限於該審查中之發明案必須公開,只要在申請案審定前即可提出。雖然發明案在公開前,公眾無法直接得知其內容,惟若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同時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因新型案只進行形式審查,通常於六個月內公告,第三方即可利用一案兩請制度中已公告之新型專利案,或相關領域和熟悉此技藝之士,可從對應外國申請案等其他原因得知發明案之技術內容,而對審查中之發明案提出應不予專利之意見書,作為審查委員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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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法施行細則於2020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要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