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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商標案件因COVID-19遲誤期間申請回復原狀之現況

臺灣專利商標案件因COVID-19遲誤期間申請回復原狀之現況 1

新冠肺炎COVID-19自2020年爆發以來,全世界迄今已有2億4千萬人感染確診,約有近490萬人死亡。臺灣因早期SARS之經驗及人民勇於戴口罩,且政府嚴厲措施所有入境旅客須在防疫旅館隔離14日,所以到2021年10月15日為止,臺灣感染人數只有16347人及死亡人數846人。臺灣疫情雖現已緩和,惟對一般中小企業,尤其旅遊服務、餐飲等行業影響極大,並對臺灣申請專利之案件有影響,但商標案件則反而逆勢上昇。

臺灣智慧財產局於2020年1月31日、4月8日及5月4日公告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者得申請復權或延期。對於遲誤法定期間之處理,主要依據臺灣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以及商標法第8條第2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可申請回復原狀(復權)。

自公告以來至2021年8月底止,智慧財產局共收到181件復權案申請,大部分係專利申請案;當中被準予復權者共140件,亦即核準率約80%,其中申請復權之案件主要係國際優先權文件之補送,占有112件。

根據智慧財產局說明遲誤法定期間之態樣,大致上可分成遲誤提出申請(例如發明專利未於主張優先權期間而遲誤提出申請)及遲誤檢送文件(例如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證明文件),二者申請回復原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法定期間態樣申請回復原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遲誤提出申請
  •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緊急命令
  • 所在地已封城、禁止出入,或交通、郵務中斷之相關證明
  • 依照當地法規所為之停止營業等強制命令
  • 由申請人所在地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居家禁令、在家上班等強制命令
遲誤檢送文件
  • 國外專利商標專責機關核發遲誤證明
  • 國外專利商標專責機關之公文、郵件內容,以證明確實遲誤
  • 國外辦理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申請收據,以證明於法定期間屆滿前已向受理國家申請該優先權證明文件
  • 郵寄或快遞發送該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資訊,以證明該文件遲發導致取得時已逾法定期間

※申請回復原狀不準情形:僅有新聞媒體疫情之報導資訊而無具體事由;公司或法人因防疫而自主停班、停業或輪班之內部公告,沒有主管機關政府通知強制規定或命令的證明;個別員工染疫強制隔離而公司或法人本身仍正常營運;申請人自行提出因疫情而無法於法定期間申請或檢送文件的聲明書或陳明書;已超過所在地原發出強制禁令的期限。

此外,根據臺灣智慧財產局,上述申請回復原狀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必須和遲誤期間有「因果關係」,而且必須為政府機關(例如USPTO)或其他有信憑性之第三者(例如DHL、Fedex等)之證明。舉例而言,在疫情前USPTO通常在申請優先權文件後約七個工作日可發給優先權證明書,但因疫情造成常有一個月以上才發給優先權證明書。又如申請人未在期限前向相關專利局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僅因申請人自己原因而非疫情影響導致回復原狀之申請,依案情不同,恐不易受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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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利商標案件因COVID-19遲誤期間申請回復原狀之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