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後對毆盟原指定英國商標及設計案的變動〉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從英國脫離歐盟之後,英國事務所的代理人將不能受任代理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簡稱EUIPO)提出商標申請案(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s,簡稱EUTM)或設計申請案(Community Designs,簡稱CD)。但因歐洲專利制度與歐盟無關,英國代理人仍可代理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提出專利申請。亦即,英國脫歐後,申請人向歐洲申請專利不受影響,仍可委託英國代理人,但向歐洲申請商標或設計,則必須委託英國以外的歐洲代理人。參見下列簡表:
代理人 | 向歐洲申請 | 向英國申請 | ||||
---|---|---|---|---|---|---|
專利 | 設計 | 商標 | 專利 | 設計 | 商標 | |
英國代理人 | O | X | X | O | O | O |
歐洲代理人 | O | O | O | X | X | X |
自2021年1月1日起歐洲商標或歐洲共同體設計皆只能保護於德法等27國。對於未被包含於歐盟之國家為英國、瑞士、挪威和冰島,申請人必須各別申請專利或商標以取得保護。
對於2020年12月31日前在歐盟申請時指定英國並已取得註冊的歐洲商標或歐洲共同體設計,英國會自動將其轉換為英國註冊而發給英國註冊號數(不另發註冊證)。此部分申請人可以向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查詢是否已登入註冊系統。應注意的是,此等自動改為英國商標或設計的註冊案件,如在2021年1月1日以後需辦理延展,申請人應主動向英國提出延展申請。
對於2020年12月31日前在歐盟申請時指定英國,但仍在審查尚未取得註冊的商標或設計申請案,申請人必須在2021年1月1日後的9個月內,向英國辦理轉換為英國商標申請案或英國設計申請案。
〈英國脫歐後對毆盟原指定英國商標及設計案的變動〉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美國商標申請費用自2021年1月2日起調昇〉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USPTO商標申請系統 | 調整前規費 | 調整後規費 |
---|---|---|
TEAS Regular (經由TEAS提出申請後,其後續程序不限定仍必須經由TEAS) | US$400 (每類) | US$500 (每類) |
TEAS Standard (原名TEAS RF,RF指Reduced Fee,申請時需附電郵信箱供USPTO發送通知書等文件) | US$275 (每類) | US$350 (每類) |
TEAS Plus (除了如上所需提供的電郵信箱外,必須依指定的清單選擇商品/服務) | US$225 (每類) | US$250 (每類) |
另外,在美國取得商標註冊後,商標註冊人須於註冊日起第五至六年期間提出商標使用聲明書(Declaration)和規費US$225(調整前為US$125)。此次USPTO也特別針對提出該聲明書之後,如商標註冊人又提出申請刪除商品或服務項目,增訂加收規費每類US$250,希望商標註冊人能提早向USPTO辦理刪除不再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至於以紙本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其費用將從US$600(每類)調漲為US$750(每類)。依據 USPTO統計,2019年以紙本方式申請商標註冊的案件低於0.02%,惟USPTO對紙本申請案件較電子申請案件的費用多支出US$100 至US$200的處理費,因而此次新申請案費用調漲US$150。
〈美國商標申請費用自2021年1月2日起調昇〉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設計專利修正審查基準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修改圖像設計應用於物品之定義
按設計專利為保護具視覺效果之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對於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簡稱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雖係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虛擬圖形,但所顯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仍屬具視覺效果的外觀創作,且該電腦程式產品亦屬廣義上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因此符合設計專利可保護之標的。明確而言,設計專利係就電腦程式產品於執行後,對於產生之具視覺性外觀的圖像設計提供保護。電腦程式產品係指載有電腦可讀取之程式或軟體而不限外在形式之物品,圖像設計可藉由各種電子裝置之顯示器來顯現或投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
依專利法第121條第二項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得申請設計專利。修正前審查基準要求圖像設計申請專利時必須明確記載該圖像或圖形所依附或應用之實體物品(例如螢幕、顯示器、顯示面板)。此次修正審查基準放寬圖像設計所定義之物品,亦得為「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狀之軟體或應用程式。因此圖像設計之記載方式,除了可直接指定所應用之物品,例如「手機之圖像」,亦可記載為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例如「電腦程式產品之操作選單」。應注意,圖像設計不能只單獨申請圖形本身,如未指明該圖形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或其他物品,將不符合設計之定義。此外,由於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可為不具實體形態之電腦程式產品,對於圖像設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現方式,無須再以虛線繪製顯示器或螢幕等載體。
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
申請設計專利必須具備說明書及圖式,其圖式得為立體圖(指設計為立體者)、六面視圖(前、後、左側、右側、俯、仰.)、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設計專利之圖式應充分揭露所有內容,未揭露於圖式之內容,原則上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無論其省略之理由是否為消費者於選購或使用時不會注意、或者申請人認為不具設計特徵,且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無須記載於說明書之設計說明。對於各視圖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之內容,如非屬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於說明書敘明之。如圖式包含之視圖不足以充分揭露申請設計專利之內容,或無法明確界定其所主張之範圍,智慧局將判斷為不符合專利可據以實現之要件。
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
按設計專利為應用於物品的外觀創作,此次修正審查基準明定設計專利標的也涵蓋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不動產設計。其實2013年專利修法將新式樣改為設計時,已刪除早期新式樣審查基準對於不動產設計申請專利之限制,惟仍有些申請人質疑不動產之設計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因此智慧局現在修正審查基準直接載明設計專利亦得為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
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
原審查基準規定如申請時僅揭露一個外觀應用在一個物品,無法針對「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揭露內容提出分割。此次修正審查基準將該分割限制要件刪除,對於申請設計專利之內容為實質上揭露二個以上之設計者,在未超出原申請案所揭露之範圍可申請分割。亦即,設計案之分割申請依據比照修正或改請,皆為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於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另應注意,申請人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初審或再審審查期間皆可提出分割案,但如已初審或再審審定核準專利,則不可另案分割。
〈臺灣設計專利修正審查基準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智慧財產局公告2019年商標參考資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 | 86,794* |
臺灣人申請 | 61,928 |
外國人申請 | 24,866 |
續展 | 45,524 |
授權 | 1,202 |
移轉 | 10,596 |
變更 | 9,291 |
異議 | 664 |
評定 | 192 |
廢止 | 642 |
訴願 | 636 |
行政訴訟 | 152 |
類別總計:111,681類
立體商標 | 103件 |
聲音商標 | 2件 |
顏色商標 | 4件 |
全像圖商標 | 0件 |
動態商標 | 1件 |
其他商標 | 18件 |
證明標章 | 40件 |
團體標章 | 53件 |
?第1次接到OA | 5.2個月 |
平均審結時間 | 6.7個月 |
順位 | 類別 | 件數 | 商品 |
---|---|---|---|
1 | 35 | 13,939 | 廣告、零售、企管 |
2 | 9 | 8,635 | 電腦、電氣、機械 |
3 | 30 | 7,462 | 食品、飲料 |
4 | 43 | 7,349 | 餐旅及其租賃 |
5 | 5 | 7,167 | 藥品 |
6 | 3 | 6,754 | 化粧品 |
7 | 41 | 5,834 | 娛樂、教育及其租賃 |
8 | 25 | 4,631 | 衣服 |
9 | 29 | 4,185 | 乳製品、蔬果 |
10 | 42 | 3,952 | 設計、研究、開發 |
其中服務即占4類,可看出臺灣最近發展在服務業。
異議成立 | 部分成立 | 不成立 | 其他 |
---|---|---|---|
439(49%) | 224(25%) | 89(10%) | 145(16%) |
評定成立 | 部分成立 | 不成立 | 其他 |
---|---|---|---|
110(52%) | 43(20%) | 22(11%) | 36(17%) |
廢止成立 | 部分成立 | 不成立 | 其他 |
---|---|---|---|
371(62%) | 32(6%) | 89(15%) | 103(17%) |
撤銷原處分(成立) | 部分成立 | 不成立 | 其他 |
---|---|---|---|
16(3.62%) | 8 | 636 | 3 |
原告勝訴 | 原告敗訴 | 部分勝訴 | 撤回 | 駁回 | 和解 | 合計 |
---|---|---|---|---|---|---|
29 | 96 | 5 | 10 | 5 | 3 | 148 |
勝訴率約 24.2%
中國 | 6,108件 |
日本 | 4,748件 |
美國 | 3,621件 |
南韓 | 1,668件 |
香港 | 1,617件 |
USPTO | 2.004件 |
JPO | 1,058件 |
EUIPO | 718件 |
KIPO | 475件 |
CNIPA | 19,719件 |
來源:智慧財產局
〈臺灣智慧財產局公告2019年商標參考資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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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
---|---|---|---|---|
申請* | 74652件 | 48268件 | 17580件 | 8804件 |
再審查 | 5220件 | 5076件 | - | 144件 |
舉發 | 431件 | 123件 | 264件 | 44件 |
移轉 | 5241件 | |||
授權 | 98件 | |||
*本國申請人 | 39604 | 18984 | 16412 | 4208 |
*外國申請人 | 35068 | 29284 | 1168 | 4596 |
發明申請件數 | 48268件* | 再審查請求件數 | 5076件 |
實體審查件數 | 42987件 | 再審查請求率 | 55.50% |
初審核準率 | 75.40% | ||
初審第1次OA時間 | 8.4個月 | 再審第1次OA時間 | 10.6個月 |
初審終了時間 | 13.6個月 | 再審終了時間 | 13.4個月 |
最終通知發行件數 | 102件 |
*本國人18984件 外國人29284件
新型申請件數 | 17580件* |
新型平均審結時間 | 2.6個月 |
新型技術報告書件數 | 1291件 |
*本國人16412件 外國人1168件
新型申請件數 | 17580件* |
新型平均審結時間 | 2.6個月 |
新型技術報告書件數 | 1291件 |
*本國人4208件 外國人4596件
發明(初審) | 13.6個月 |
發明(再審) | 13.4個月 |
新型(形式審) | 2.6個月 |
設計 | 7.5個月 |
新型技術報告書 | 4.3個月 |
舉發 | 約15個月 |
舉發成立 | 舉發部分成立 | 舉發不成立 | |||||||||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小計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小計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小計 |
46 | 162 | 14 | 222 | 22 | 41 | - | 63 | 71 | 104 | 4 | 179 |
舉發成立率約54.6%
PPH案 | 所有發明案 | |
---|---|---|
平均核準率 | 95% | 76.90% |
未發行審查意見書即予核準率 | 39.80% | 6.20% |
第一次OA發行時間 | 1.59個月 | 8.69個月 |
審結平均時間 | 3.59個月 | 13.57個月 |
平均OA發行次數 | 0.62次 | 1.06次 |
發明專利 有效件數 | 新型專利 有效件數 | 設計專利 有效件數 | 積體電路 申請件數 |
---|---|---|---|
329466 | 100423 | 46010 | 118 |
國別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合計 |
---|---|---|---|---|
日本 | 13195 | 74 | 1329 | 14598 |
美國 | 6341 | 184 | 912 | 7437 |
大陸 | 2723 | 560 | 415 | 3698 |
韓國 | 1656 | 16 | 142 | 1814 |
香港 | 1018 | 118 | 146 | 1282 |
德國 | 1004 | 8 | 250 | 1262 |
瑞士 | 433 | - | 256 | 689 |
荷蘭 | 547 | 11 | 106 | 664 |
法國 | 201 | 4 | 357 | 562 |
新加坡 | 368 | 33 | 85 | 486 |
訴願成立 | 部分成立 | 駁回 | 其他(自撤) | 訴願成功率 |
---|---|---|---|---|
7 | 1 | 242 | 2 | 3.20% |
依訴願法規定,訴願案件在6個月內審結完畢。
原告 勝訴 | 原告 敗訴 | 部分 勝訴 | 撤回 | 駁回 | 和解 | 合計 |
---|---|---|---|---|---|---|
22 | 77 | 3 | 3 | 2 | - | 107 |
勝訴率約23%
USPTO | 19103 |
JPO | 1626 |
EPO | 1767 |
KIPO | 1050 |
CNIPA | 11458 |
USPTO | 1121 |
JPO | 231 |
EUIPO | 522 |
KIPO | 61 |
CNIPA | 1638 |
來源:智慧財產局
〈臺灣智慧財產局公告2019年專利參考資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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