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之沒收相關條文修正〉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按我國刑法對於犯罪刑罰的沒收規定,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條文公布後已於105年7月1日施行,將沒收制度修改為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亦即我國沒收規定在此次刑法修正前屬於從刑規範,必須有主刑才能科處之附加刑罰,而修正後改為獨立專章,法院在判刑時可以對犯罪行為人直接宣告刑罰。
其實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原本就有對於犯罪行為的沒收條文,惟刑法對於沒收犯罪物品規定如其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時,執法機關必須證明該物品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才能向法院聲請沒收,而刑法之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在該沒收新制施行日前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以便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機制。此舉對於執法機關將產生依職權沒收之舉證困難,造成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等犯罪物品無法被沒收。
為避免適用刑法新制沒收規定之後,由於侵權物品之查扣和取締困難而使仿冒品回流市面,無法保障權利人或消費者之權益,主管機關經檢視後乃依據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修正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之相關沒收條文,作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對於商標侵權物品或文書,仍採行絕對義務沒收,亦即法院不問犯罪物品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沒收,而對盜版光碟及其機具維持公訴罪,排除刑法適用,法院得依職權沒收。因此上述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光碟管理條例之沒收條文為重新修改用語以符合現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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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球創新指數〉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2016年度的GII報告已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美國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及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於日前共同發表。今年GII報告採用82項指標共調查128個國家,全份報告達四百多頁,包含各項列表和數據,除了整體排名,也包含創新投入及產出和其等細分項目之各類排名,且完整列出各調查國家或區域之大小項目得分資料,所以內容可謂鉅細靡遺。
今年GII主題為「全球創新,致勝之道」 (Winning with Global Innovation),並列舉新加坡、澳洲、印度及俄羅斯之案例作研討。
就GII整體排名而言,領先之國家仍和往年變動不大,前十名為瑞士、瑞典、英國、美國、芬蘭、新加坡、愛爾蘭、丹麥、荷蘭和德國,其中除了瑞士仍為近年來連續排名第一,新加坡也仍居亞洲之冠而領先排名第11的韓國和排名第14的香港及第16的日本。依據WIPO網站報導,今年較令人矚目的是中國,從去年整體排名第29晉升至今年的第25位,為中等收入國家首次邁進高度發達經濟體系當中,而依據高校水平、科學出版物及國際專利申請件數來衡量的創新質量,領先的四個經濟體為日本、美國、英國及德國,在中等收入國家當中之創新質量的前三位排名依序為中國第17、印度第25及巴西第27。至於臺灣,僅於2009年及2010年列入GII調查並在整體排分別為第14及第16位,而近年來皆未被列入GII調查名單。雖然如此,在全球化知識經濟的時代,GII報告仍值得臺灣參考。按創新對於發展經濟的重要性毋庸置論,而在論及對於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前,GII報告提供不同角度的思維模式來探討對於促進或營造創新的背後各項因素,包括從國家的環境制度、基礎建設、科學技術、企業或組織之人員知識教育訓練、研發經費到政府的相關政策等等。
〈2016年全球創新指數〉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澳洲自2016年10月10日起調整專利商標費用〉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調整前 | 調整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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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調查 | $2,200 | $950 | ||
年費 | 電子方式 | 其他方式 | 電子方式 | 其他方式 |
第4至9年屆期前(每年) | $300 | $350 | $300 | $350 |
第10至14年屆期前(每年) | $500 | $550 | $550 | $600 |
第15至19年屆期前(每年) | $1,120 | $1,170 | $1,250 | $1,300 |
第20至24年屆期前(每年) | $2,300 | $2,350 | $2,550 | $2,600 |
上述電子方式指IPA規定之eServices | 貨幣單位:澳元(AUD) |
澳洲目前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架構下之PCT(國際合作條約)締約國之一,而其IPA為WIPO所認可對於PCT國際專利申請案進行國際檢索之其中一個指定檢索機構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ies,ISA)。依IPA資料顯示澳洲專利申請人幾乎九成為外國籍,IPA為鼔勵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申請專利並拓展海外市場,此次調降國際調查費用達50%,將可減輕其國內中小企業負擔。
調整前 | 調整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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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registration) | $300 | 無需繳費 |
商標預先查詢申請(TM Headstart)(每類) | $120 | $200 |
商標申請(with picklist)(每類) | $120 | $250 |
商標申請(without picklist)(每類) | $200 | $330 |
系列商標申請(with picklist)(每類) | $270 | $400 |
系列商標申請(without picklist)(每類) | $350 | $480 |
商標申請(紙本)(每類) | $220 | $350 |
系列商標申請(紙本)(每類) | $370 | $500 |
延展(renewal)(電子方式)(每類) | $300 | $400 |
延展(renewal)(其他方式)(每類) | $350 | $450 |
picklist指IPA提供之網上檢選清單,用於商標申請之商品或服務的歸類, 可依申請人填入之商標申請資料,由系統分類及計算費用。 | 貨幣單位:澳元(AUD) |
澳洲目前亦為WIPO架構下之馬德里協定(Madrid Protocol)會員之一,由於大部分會員對於商標註冊只收申請費用而未收註冊費用,因此IPA為使澳洲與國際接軌而取消商標註冊費用。亦即,新申請之商標經審查核準後兩個月內如無他人提起異議或異議審定不成立,申請人將可自動取得商標註冊。依IPA資料顯示澳洲商標以本國申請人居多,雖然調整後之商標申請費用較高,但因無需繳納商標註冊費,對於申請人而言,仍將節省整體申請費用。
IPA對於專利商標費用之調整,也另包含取消或簡化異議、影印等費用。除了專利商標,IPA亦調整設計(design)和植物品種權(Plant Breeder’s Rights,PBR)費用。此外,IPA已同步公告將自2016年10月28日起調整有關馬德里協定之商標申請費由AUD420調降為AUD350和延展費由AUD300調高為AUD400。在澳洲無論是本國申請案或國際申請案之註冊商標,有效期間皆為註冊日起十年,延展期限則前者為十年屆滿前12個月內,後者為十年屆滿前6個月內。
〈澳洲自2016年10月10日起調整專利商標費用〉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英國自2016年10月1日起調降設計專利相關費用〉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電子申請 | 紙本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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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一設計(single application) | 50英鎊 | 60英鎊 |
同時申請多個設計 (multiple-design application) | 70英鎊(10個設計以內) 20英鎊(每增加10個設計,例如第11至20個設計) | 60英鎊(第一個設計) 40英鎊(每二個起之每個設計) |
按UKIPO為配合政府之數位化政策,制訂新的設計申請之數位服務,並藉由調整費用來鼓勵申請人採用線上申請,尤其申請人如同時申請多個設計圖式,將更能節省費用。
調整前 | 調整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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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renewal fee (第5年屆期前) | 130英鎊 | 70英鎊 |
2nd renewal fee (第10年屆期前) | 210英鎊 | 90英鎊 |
3rd renewal fee (第15年屆期前) | 310英鎊 | 110英鎊 |
4th renewal fee (第20年屆期前) | 450英鎊 | 140英鎊 |
英國設計專利為採取形式審查,通常申請後數個月內即可註冊取得五年設計權利,並於第五年屆期前開始繳納年費,如上表所載共繳納四次,保護期限總計為25年。
〈英國自2016年10月1日起調降設計專利相關費用〉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專利收費減繳辦法〉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依據新辦法之減繳項目仍為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或申請附加費)、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年費(自核準授予權利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和復審費共四項。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即可提出減繳請求,如提出專利申請後只能請求減繳除申請費外尚未到期的費用(期限屆滿前二個半月以前提出)。
對於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符合減繳之資格條件和減繳收費標準,修改如下: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為ㄧ個人或單位,可請求減繳85%上述收費。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為兩個或以上之個人或單位,可請求減繳75%上述收費。
此外,請求減繳收費之證明資料,原僅規定為必要時提供,現行規定改為應當提供。如係個人,提交收入證明資料,或由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之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之經濟困難證明資料,如係營利單位,提交上年度納稅申報表影本,非營利單位,則提交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中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專利收費減繳辦法〉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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