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註冊期間之延展申請及撤回〉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延展時,可就延展商標權範圍及內容提出全部或部分延展。亦即,雖不得變更經註冊的商標圖樣或修改增加商品/服務的內容和類別,但可以減縮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而依據仍擬繼續使用的商品/服務按類別總數來繳納商標延展費用。如申請人在智慧財產局通知準予延展之前撤回延展申請,依商標收費標準的規定,得申請退還原繳的延展註冊費。
商標延展申請人可委任原代理人或特別委任另代理人辦理商標延展。如特別委任另代理人提出商標延展申請案,該商標於智慧財產局登記的代理人仍為原代理人,不會影響原代理人代表商標權人就該商標向智慧財產局所為一切事項的效力。對於特別委任應注意的是,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及解任代理人,縮減申請或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之申請或拋棄商標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此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三項之規定,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因此,對於商標延展申請案之撤回,代理人必須有委任人之特別委任才能為之,可於委任書上載明相關字樣,例如「對代理人為申請之撤回,具有特別代理權」。
另一方面,申請人如以特別委任方式指示代理人辦理商標延展申請,卻無法在延展期限前提出委任書,智慧財產局會發函通知兩個月內補正所需委任書。倘若申請人決定放棄延展,以往智慧財產局準予自行撤回延展申請並退還原繳的延展規費,惟近來智慧財產局商標組內部會議結論,如申請人指示代理人撤回延展案並退還規費,代理人必須根據上述商標法之規定提出特別授權具有自撤申請案權限之代理人委任書,否則延展案撤回將被處分不受理,且無法退還原繳的延展規費(惟如陳明係誤繳情形,依據不同審查官亦有可能退還原繳的延展規費)。
〈臺灣商標註冊期間之延展申請及撤回〉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癌癥治療相關專利申請概況〉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由於治療癌癥的新藥物之研發及取得上市許可,往往需耗費大量的成本和費用,因此新藥物如有申請並取得專利,將可保護專利權人在權利期間的權益。為推動癌癥治療的創新技術,美國曾在2016年啟動癌癥登月專利資料(Cancer Moonshot Patent Data)計畫及癌癥相關專利的加速審查計劃。智慧財產局經參照該美國登月計畫及Derwent Innovation資料庫等方式,針對2006至2015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癌癥關鍵字檢索取得共6,619件,並將該統計依如下六大技術領域來分析探討,以瞭解我國癌癥相關專利的趨勢,提供醫藥相關產業及教學和研發機構作參考。
依據智慧財產局的2006至2015年統計,在癌癥治療相關發明之六大技術領域中,以藥物分子與化學領域之申請案為居多,占約九成(6083件),其餘為診斷與手術儀器(680件)、細胞與酵素(540件)、資料科學(47件)、食品與營養(52件)、動物與模型系統(33件)。
整體而言,藥物分子與化學領域為癌癥治療相關發明之核心技術,前十大申請人皆為外國藥廠,包括諾華(NOVARTIS,284件)、賽諾菲(SANOFI AVENTIS,271件)、赫孚孟拉羅(HOFFMANN LA ROCHE,255件)、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195件)、基因泰克(GENENTECH,183件)、拜耳(BAYER,161件)、百靈佳(BOEHRINGER INGELHEIM,141件)、亞培(ABBOTT,136件)、輝瑞(PFIZER,122件)、先靈(SCHERING,102件)。本國申請人專利申請件數較少,以中央研究院領先(59件),接下來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29件)、國立臺灣大學(26件)、國立成功大學(24件)、中國醫藥大學(21件)、高雄醫學大學(20件)、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件)、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件)、國立陽明大學(11件)、國立交通大學(10件)、臺北醫學大學(10件)、國立清華大學(8件)、臺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6件)、長庚大學(6件)。
基本上,癌癥治療相關專利的外國申請人為跨國藥廠,本國申請人則以學術研究機構為主。另一方面,智慧財產局也發現在我國發明專利所載之癌癥治療標的,無論本國或外國申請人的申請案,排名前三者皆為乳癌、肺癌及大腸直腸癌,而本國申請人案件另有肝癌與攝護腺癌進入前五名,外國申請人案件則為淋巴癌與白血?。ㄋ追Q血癌)。
雖然我國現行專利法明定「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不予專利,但對於醫療用途專利並未特別限制。因此如發明有涉及醫藥治療方法,申請人可改以用途專利的方式來申請。亦即,對於醫藥品的用途,如具有不可預期的功效,在我國仍有可能取得專利的保護。另外,我國發明專利權期間為自專利申請日起20年,醫藥品相關發明專利因另需取得許可上市而可申請延長不超過五年的保護期間,對此智慧財產局於今年四月也已放寬相關延長申請規定。按專利權為排除他人使用的專用權,但於專利權期滿後的專利,任何人皆可使用該專利,且發明專利於申請後18個月即公開,可讓他人得知現今技術的發展和趨勢,所以藉由專利制度可促進醫藥發明相關產業的研發和創新。
〈臺灣癌癥治療相關專利申請概況〉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概況〉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按照國際專利分類(IPC),金融科技主要分為支付架構、商業和金融保險三大類。依智慧財產局的統計,我國以往的金融科技專利分布大致為商業類占65%、支付架構占20%、金融保險占15%。由於國際趨勢及政府鼓勵金融科技發展,近年來我國在支付架構及金融保險的專利申請比例有增加趨勢,尤其到2016年我國金融保險專利的申請件數突增三倍(參見下表),金融科技專利分布與前幾年相較,商業類占比已降低為50%,支付架構及金融保險占比分別提高為23%及27%。我國在2017年金融保險專利的申請件數更是超過商業類和支付架構的申請件數,金融保險專利的總申請量也遠超過往年。以下為近年我國金融科技專利相關統計資料。
2012至2017年的金融科技專利申請件數
三大類別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商業 | 418 | 416 | 416 | 402 | 380 | 440 |
支付架構 | 118 | 106 | 149 | 140 | 177 | 318 |
金融保險 | 68 | 55 | 62 | 68 | 200 | 456 |
2012/1/1至2017/4/30我國金融科技專利的前15大申請人與申請件數
No. | 申請人 | 發明 | 新型 |
---|---|---|---|
1 | 阿里巴巴集團服務有限公司 | 136 | 0 |
2 | 樂天股份有限公司 | 103 | 0 |
3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64 | 6 |
4 | 南臺科技大學 | 40 | 9 |
5 |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41 | 9 |
6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16 | 23 |
7 | 英特爾公司 | 34 | 0 |
8 |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32 | 0 |
9 | 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 26 | 3 |
10 | 蘋果公司 | 27 | 0 |
11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9 | 18 |
12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 | 17 |
13 | 微軟技術授權有限責任公司 | 23 | 0 |
14 | 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15 | 7 |
15 | 雅虎股份有限公司 | 22 | 0 |
2012/1/1至2017/4/30我國金融科技專利的申請型態和申請人與申請件數
三大類別 | 發明 | 新型 | ||
---|---|---|---|---|
申請人 | 我國申請人 | 外國申請人 | 我國申請人 | 外國申請人 |
商業 | 957 | 496 | 409 | 7 |
支付架構 | 297 | 225 | 182 | 7 |
金融保險 | 269 | 36 | 164 | 0 |
以上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依據智慧財產局的2017年全年統計件數,我國金融科技專利申請的前15大申請人為:阿里巴巴集團有限公司(發明84件,位居榜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明22件/新型35件,排名第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明23件/新型17件,排名第三),以及中信銀(發明11件/新型29件)、彰銀(發明4件/新型21件)、土銀(發明1件/新型24件)、臺銀(發明10件/新型12件)、華南(發明4件/新型16件)、合作金庫(發明4件/新型12件)、臺企銀(發明7件/新型7件)、遠東(發明4件/新型10件)等我國八家銀行,而非銀行業者則有國泰人壽(發明9件/新型22件)、臺灣行動支付(發明11件/新型12件)、南山人壽(發明1件/新型16件)、中國銀聯(發明15件)共四位申請人。
依上所述,我國申請人在三大類中的金融保險專利申請量比外國申請人較高,而外國申請人來臺灣申請的金融科技專利主要為商業和支付架構的發明專利。就整體而言,我國申請人在金融科技專利當中的新型專利案有偏高情形,且一案兩請案件約占發明申請案的70%。雖然申請人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可於發明案實體審查之前或未核準前,先行取得新型專利保護,但由於新型專利為形式審查,保護較發明專利不足,所以申請人應著重於研發技術層次較高的金融科技相關發明,以加強企業競爭力。此外,申請人在申請金融科技專利時應注意說明書需充分揭露技術特徵,以免請求標的不明確而不適格。例如電腦軟體需與硬體裝置合併申請專利,並達到整體系統的技術功效,而非僅簡單的利用電腦軟硬體作單純的變更和併湊。依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必須為利用自然法則之創新技術,並達到不可預期的效果,非屬熟知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必須為可反覆性和實施性,如此才能準予專利。
〈臺灣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概況〉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專利商標申請人的簽章規定〉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由於專利或商標從最初提出申請到核準公告取得權利,每件申請案可能有不同時程的各項申請事項,為了簡化程序以使申請人早日取得權利的保護,原則上智慧財產局不逐一審核該申請事項之申請書或證明文件上的簽章。然而對於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例如辦理權利異動或撤回申請案等事項,智慧財產局將以申請人最初提出專利或商標申請之簽章(或申請人後來已辦妥變更登記之簽章)作為比對基準來判斷簽章是否與卷存者一致。至於取得專利權或商標專用權的各項申請事項,申請人之簽章規定基本上也比照審查中之案件。
實務上,申請人簽章不一致的情形較常發生在專利讓與及商標移轉的登記申請事項。按專利讓與及商標移轉係指原申請人或權利人將其專利或商標轉讓給他人,或因公司合併等因素而需辦理讓與或移轉。此類案件智慧財產局主要係審核該文件上的原申請人或權利人之簽章,如有與卷存原簽章不一致的情形,將發函通知補正,申請人可依下列方式擇一提出補正:
對於簽章之變更申請,申請人應蓋妥新、舊印章或簽署新、舊簽名樣式提出辦理。如舊印章已遺失或僅提出新印章或簽名樣式,其為法人者,須檢送切結書;而自然人者,於專利或商標審定前,須檢送切結書,於專利或商標審定後,須檢送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對於切結方式之補正,其為法人者,須檢送切結書;而自然人者,於專利或商標審定前,須檢送切結書,於專利或商標審定後,須檢送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若係由受讓人提出辦理的申請事項,仍須由原權利人作切結。又,切結方式僅就當次申請事項發生個案之效力,因未申請變更簽章,故同一案件下次如有辦理其他申請事項須審核簽章時,仍以卷存原簽章為比對基準。
〈臺灣專利商標申請人的簽章規定〉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國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統一管理專利商標之業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依國務院的改革方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機構改為新成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而原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註冊申請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的原產地地理標誌註冊申請改為納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但著作權仍由國務院的「國家版權局」所管理。
因此重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改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並擴大涵蓋商標和原產地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事項。隨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267號公告自2018年6月8日起的商標註冊證、原產地地理標誌核準公告、專利證書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皆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章。
此外,2018年8月28日於北京舉辦並由約60個國家參加的「一帶一路」知識產權高級別會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宣告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原英文名稱「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簡稱SIPO)」改為「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簡稱CNIPA)」,期望以新的面貌來加強與各國的知識產權合作,共同促進區域的經濟繁榮,推動知識產權建設和創新及保護。
〈中國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統一管理專利商標之業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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