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商標申請程序作業,智慧財產局近日已發布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並自104年7月13日實施,說明如下。
一般申請案優先權及展覽會優先權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在臺灣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六個月內,就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向國外與臺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提出申請時,得同時主張該在臺灣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後來申請案的日期,反之亦然 ; 換言之,外國申請人可依據其第一次在國外申請之相同商標到臺灣申請註冊並同時主張優先權 ; 另外,此六個月期限之商標優先權主張也適用於該商標為第一次在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所展出之商品或服務,亦即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對於後申請案而言,優先權日期可作為審查要件之基準日,使得審查官在引用前例來判斷某商標註冊申請是否符合商標要件之日期,必須為早於該優先權日期,因而更能保障商標申請人之權益。
依上所述,申請人申請臺灣商標註冊如同時主張優先權或展覽會優先權,其需在申請日同時或之後三個月內檢送證明文件。智慧財產局對於優先權或展覽會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原明定要求檢送正本,不得用影本提出而釋明其與正本相同 (除非該正本已於另申請案先行提出,則可送影本並載明原卷存案號),惟因現在外國商標註冊申請後已普遍可在相關網站查詢到其等公告資訊,故而此次修正後已放寬商標優先權或展覽會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可用影本並釋明與正本相同的方式提出,然而如需查核影本真實性,智慧財產局仍會通知申請人檢送正本,並於查核無訛後再發還申請人。
又依臺灣現行時務,如在臺灣申請商標並主張歐盟或紐西蘭之優先權,由於相關資料皆可自網路下載,因此對於歐盟或紐西蘭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人或當地代理人均不必寄來臺灣,而由臺灣代理人下載列印送局即可。
分割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對於審查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該分割後之各案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而分割案之申請日以原案之申請日為準。智慧財產局原要求申請人需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委任書和優先權證明文件等),惟因本年年初起改採線上審查作業,電腦系統可依分割件數自動產生申請書副本等文件,故而此次修正後對於審查中之商標註冊申請案申請分割時,可免除應檢附申請書副本等文件之繁瑣程序 (但對於已註冊之商標如辦理商標權分割,仍需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